| 关于加强部门配合,强化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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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09 08:20 文章来源:营口开发区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随着开发区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日益活跃,税收潜力不断增长,但是目前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普遍存在着不及时结算工程款,不及时进行竣工决算,不及时开具建筑业发票,不及时办理有关的产权认证手续,从而给地税部门在税收的监控管理上造成很大困难。为了构建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协税护税网络体系,充分发挥房产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堵塞管理漏洞,遏制税源流失,现就强化建筑业地方税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凡在开发区境内实施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立项或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竣工结算,及时向施工方索取工程结算发票,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簿,及时提取缴纳各项地方税费。
2.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必须首先凭工程结算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审核手续,由税务机关对该工程项目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汇算清缴,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对已足额缴清所有应纳地方税费的建筑工程项目,税务机关给予出具建筑工程项目专用完税证明,然后凭税务机关的建筑工程项目专用完税证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3.房产管理部门在为房屋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建筑工程项目专用完税证明,经审验无误后给予办理相关的房屋产权登记或产权证照。对不能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建筑工程专用完税证明的,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产权证照等相关手续。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